广州拟明文规定医院不得“见死不救”
目前,广州拟明文规定医院不得“见死不救”。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在审议《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》,当中规定,流浪、乞讨危重伤病员救助费用由医院先垫付,政府之后再偿付医院;而对其他因意外伤害需要紧急抢救的伤病员,如果患者没有经济支付能力,又没有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,负责患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(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),可协助其申请“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”,用以支付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。
以前,看过在手术台上不给钱就不继续开刀的新闻,看过疾病后医院垫款救人却无法追回补贴的新闻……
面对这样的新闻,网上通常是一边倒的咒骂医院,纷纷指责医院不人道,你不救死扶伤吗,怎么见死不救?医院也只能打落的牙往回咽,有苦说不出,我救了后,这钱最后谁出?归根到底是体制的问题,医院毕竟不是慈善机构。
条例当中也规定,如果医院拒绝抢救急、危、重伤病员,或并非因为不可抗力而延误了患者的抢救和诊治,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,比如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,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、直接责任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按照医师法等予以处理,若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反之,对于接受了社会急救医疗的急、危、重伤病员,却拒不支付急救费用的,条例中也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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